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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百八十一)
 

   一百八十一、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印鉴卡》、违规保存、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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