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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三、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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