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八十四、未建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未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