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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百八十四)
 

   一百八十四、未建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未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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