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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百八十五)
 

   一百八十五、未依法设立禁止吸烟、吸烟室标志,未依法对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令其退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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