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传染病菌(毒)种使用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