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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卫生局行政许可(五)
 

  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传染病菌(毒)种使用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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