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及医疗气功人员资格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决定
2.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经医疗气功知识考核合格的,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