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医师资格认证及执业注册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