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