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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实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从事下列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
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
助产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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