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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卫生局行政许可(十三)
 

  十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决定

   2.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3.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办法》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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