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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强制查验、检验、检疫 法律依据:
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七条:“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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