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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控制现场 法律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二)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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