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暂停危害作业 法律依据: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