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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取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者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擅自设置和开办血站,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或倒卖血液的,予以取缔。”
6.《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的游医药贩,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实施现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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