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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名称: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2、私设会计账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违法行为名称: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违法行为名称: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五、违法行为名称: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
1、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2、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3、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4、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5、未按规定限期公告信息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
1、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公告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以配合的。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1、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2、屡查屡犯的;
3、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4、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5、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6、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7、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8、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9、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5、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7、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9、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10、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1、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
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2、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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