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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行政处罚依据目录
 

   一、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三、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或管理人没有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的

   四、供水企业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的

   五、将公共消防设施用水取作他用的

   六.对绿化、环卫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水泄漏流失或取作他用的

   七、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不及时整改的

   九、未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采用市节水办公室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的

   十、安装未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的

   十一、公园、花园、房屋建筑物的成片绿地未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实行大水漫灌的

   十二、洗浴业、水上娱乐、游泳场馆取用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办理取用水许可,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十三、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用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十四、营业性洗车场(点)直接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冲洗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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