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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发布时间: 2007-09-2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及《天津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申请批准需具备的条件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2)生产、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生产、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易制毒管理制度;

  (6)产品包装证明和使用说明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待定。

办理程序

  (1)生产、经营企业到县安监局监管一科依法申请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县安监局依法受理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到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审核;

  (3)县安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

  (4)生产、经营企业到县安监局监管一科领取《准予备案证明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备案证明决定书》;

  (5)县安监局及时将全县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颁发情况上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办结时限

  总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电话:          6869281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6869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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