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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及《天津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申请批准需具备的条件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2)生产、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生产、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易制毒管理制度;
(6)产品包装证明和使用说明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待定。
办理程序
(1)生产、经营企业到县安监局监管一科依法申请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县安监局依法受理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到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审核;
(3)县安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
(4)生产、经营企业到县安监局监管一科领取《准予备案证明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备案证明决定书》;
(5)县安监局及时将全县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颁发情况上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办结时限
总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电话: 6869281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6869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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