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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申请批准需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限制。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报告;
(2)危险化学品审批表;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化工设计文件;
(6)消防审核意见复印件;
(7)允许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9)评价机构预评价报告;
(10)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料、产品名称、数量及理化性能;
(11)生产车间、仓库的结构设施情况及场区全貌蓝图;
(12)生产经营产品执行标准;
(13)包装物、容器、储存和运输要求;
(14)使用何单位的包装物、容器;
(15)法人代表承诺书及法人代表培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待定。
办理程序
(1)企业到县安监局监管一科依法申领、报送《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县安监局依法受理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初审,将具备条件的申请材料及时上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天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后,需要到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的,会同县安监局到现场进行审查;
(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62、063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不予行政许可的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立即进行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办结时限
总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电话: 6869281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6869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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