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天津政务网
天气预报: 温度7℃ - 18℃。白天:晴间多云,夜间:晴间多云。南风转东南风2级
  您当前的位置 :静海公众信息网 > 办事大厅 > 企业—安全防护 > 办事指南 正文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07-09-2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三款:“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含预核准)登记注册;
    (二)负责人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三)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
    (四)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经营场所保持至少100米安全距离;
    (六)临时零售场所储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长期零售场所储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5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七)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在室外销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临时占道许可证明;
    (九)具备可靠的通讯设备、设施;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十一)零售经营者应参加意外伤害险;
    (十二)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十三)法律法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市安全监管局核发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五)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
    (六)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和应急救援器材清单;
    (七)临时占道许可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八)零售经营者意外伤害险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待定。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到县安监局监管一科依法申请报送《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县安监局依法受理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到经营场所进行审核;

  (3)县安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

  (4)经营者到县安监局监管一科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县安监局及时将全县经营(零售)烟花爆竹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办结时限

  总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电话:          6869281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68692821

 
(建议采用1024 ×768分辨率,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
版权所有:静海县人民政府 网站管理: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维护:静海县信息中心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电话:022-68618918 电子邮箱:jhic@mail.tjjh.gov.cn
邮编:301600 技术支持:北方网 图片提供 静海·圣仁 津ICP(备)050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