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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三款:“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含预核准)登记注册;
(二)负责人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三)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
(四)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经营场所保持至少100米安全距离;
(六)临时零售场所储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长期零售场所储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5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七)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在室外销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临时占道许可证明;
(九)具备可靠的通讯设备、设施;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十一)零售经营者应参加意外伤害险;
(十二)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十三)法律法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市安全监管局核发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五)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
(六)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和应急救援器材清单;
(七)临时占道许可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八)零售经营者意外伤害险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待定。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到县安监局监管一科依法申请报送《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县安监局依法受理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到经营场所进行审核;
(3)县安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
(4)经营者到县安监局监管一科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县安监局及时将全县经营(零售)烟花爆竹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办结时限
总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电话: 6869281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6869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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