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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依据目录
 

   一、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四、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五、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六、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七、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八、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

   九、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十、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十一、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 十二、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十三、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

   十四、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十五、无兽药证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十六、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十七、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十八、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十九、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十、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十一、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

   二十二、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二十三、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二十四、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十五、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二十六、未按照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二十七、使用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二十八、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二十九、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三十、因试验死亡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未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

   三十一、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三十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没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十三、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三十四、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三十五、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三十六、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三十七、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三十八、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三十九、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四十、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四十一、在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四十二、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四十三、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四十四、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四十五、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四十六、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四十七、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四十八、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四十九、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五十、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虽经批准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五十一、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有关人员未报告或者未采取控制措施

   五十二、拒绝接受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或者未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五十三、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规定报告的

   五十四、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五十五、擅自购买、销售和使用动物预防疫苗的

   五十六、种用、乳用动物无健康合格证的

   五十七、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出售、丢弃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五十八、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动物的

   五十九、经营动物产品未悬挂检疫合格证明的

   六十、不按规定记录或者报告动物饲养、销售、免疫及病死动物处理情况的

   六十一、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相关活动的

   六十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六十三、动物诊疗机构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

   六十四、不申报检疫、备案或者不办理验证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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