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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免疫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二、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措施
三、控制、扑灭人畜共患疫病
四、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和扣押
五、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七、对发生感染或泄漏事故的实验室,依法采取封闭、消毒等措施,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八、监督将非法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九、对种用、乳用动物无健康合格证的实施强制检疫
十、狂犬病病犬的扑灭及犬尸深埋或者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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