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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二、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三、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四、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五、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六、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
七、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八、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九、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十、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十一、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十二、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十四、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十五、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十六、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水生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十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十八、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者未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
十九、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
二十、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二十一、擅自捕捞、收购重点保护对象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二十二、擅自占用列入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渔业水域
二十三、非法捕杀、伤害、出售、运输、携带或者以其它方式经营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十四、养殖生产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二十五、养殖生产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渔用药物
二十六、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非法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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