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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渔业污染事故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三、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四、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五、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六、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七、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八、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九、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
十、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
十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十二、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十三、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十四、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十五、拒绝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十六、造成渔业污染事故
十七、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十八、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十九、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二十、擅自捕捞、收购重点保护对象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二十一、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者未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
二十二、擅自占用列入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渔业水域
二十三、非法捕杀、伤害、出售、运输、携带或者以其他方式经营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十四、养殖生产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二十五、养殖生产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渔用药物
二十六、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非法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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