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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从事产前诊断
五、个人擅自从事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产前诊断
六、擅自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七、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九、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十、非法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十一、出具虚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文件
十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十三、医师违法、违规执业
十四、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非医师行医
十五、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法履行报告需注销注册情形的职责
十六、执业医师为参加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
十七、乡村医生违规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十八、假借行医进行迷信活动诈骗、勒索财物
十九、外国医师未经许可在华短期行医
二十、邀请、聘请未经许可的外国医师行医或提供行医场所
二十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二十二、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二十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十四、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十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二十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二十七、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二十八、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二十九、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三十、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三十一、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三十二、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
三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三十四、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实施代孕技术,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
三十六、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十七、违反《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
三十八、游医药贩
三十九、为游医药贩或无证者提供行医场所等条件
四十、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四十一、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
四十二、违规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四十三、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四十四、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四十五、护士职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四十六、违反《护士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四十七、非法采集、出售、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四十八、违法、违规开展采、供血业务
四十九、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
五十、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让有关献血证书、记录或者出具有关虚假证明
五十一、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五十二、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不依法执行凭证用血制度
五十三、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五十四、单采血浆站违规进行血浆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倾倒、供应等活动
五十五、供应明知监测结果为阳性的血液制品
五十六、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
五十七、擅自出口原料血浆
五十八、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五十九、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六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六十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六十三、生产经营或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
六十四、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或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
六十五、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六十六、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患有相关疾病不按规定调离
六十七、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六十八、违法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审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经许可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六十九、生产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涉水产品
七十、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十一、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十二、违规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
七十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十四、医疗机构未依法承担传染病防控工作、报告传染病疫情、处置传染病疫情、对环境、物品实施消毒、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置、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十五、采供血机构未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未执行有关规定,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七十六、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生产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血液制品
七十七、违规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样本,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七十八、未经卫生调查在自然疫源地施工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七十九、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八十、未依法进行艾滋病监测、咨询、检测、核查及临床使用,未遵守或执行有关标准防护原则、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未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进行艾滋病有关医学随访,未依法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
八十一、血站、单采血浆站违规采集、提供血液
八十二、违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
八十三、未依法查验健康证明,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服务人员,未依法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八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分发、供应疫苗,未依法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
八十五、接种单位未依法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未依法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未依法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
八十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购进、接种疫苗,未依照规定处理或者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八十七、违法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
八十八、擅自从事接种工作
八十九、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九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
九十一、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
九十二、未按规定对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
九十三、违法、违规从事粉尘作业
九十四、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擅自开工,违规施工、生产、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九十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未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依法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九十六、未依法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依法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未依法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依法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九十七、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规定;未依法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未依法维护、检修、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未依法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依法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未依法设置职业病危害作业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九十八、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九十九、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一百、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合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违法转移或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一百零一、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一百零二、未经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一百零三、超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一百零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一百零五、未依法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一百零六、未依法进行有关职业中毒危害评价,或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核、验收,擅自开工、施工或投入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百零七、未依法对有关有毒作业场所进行标识,未依法对职业卫生有关防护、救援、通讯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未依法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依法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或未保证正常使用
一百零八、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自动报警或者事故通风设施;违规设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
一百零九、违规进行高毒作业,未依法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违规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一百一十、在作业场所使用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一百一十一、违规使用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
一百一十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一百一十三、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破产时未依法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一百一十四、未将有害作业、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无害作业分开及其他作业场所分开、隔离,未依法配备高毒作业应急救援设施或制定事故应急就援预案
一百一十五、未按规定申报或重新申报高毒作业项目
一百一十六、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依法告知和约定职业危害相关事项、剥夺相关待遇
一百一十七、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设置淋浴、更衣等个人卫生设施、进行岗位轮换
一百一十八、拒绝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与检查;拖延、隐瞒、谎报或拒绝报告有关资料和数据;对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造成意外照射
一百一十九、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
一百二十、未经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依法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一百二十一、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一百二十二、购置、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百二十三、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化妆品
一百二十四、未经许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一百二十五、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一百二十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一百二十七、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一百二十八、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指定传染病未调离岗位;化妆品的标记、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涂改化妆品有关许可证件、批件;拒绝卫生监督
一百二十九、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销售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百三十、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一百三十一、转让、伪造、倒卖有关化妆品批准文号或批件
一百三十二、未经卫生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
一百三十三、学校教学环境质量、教学设施、体育活动设施、卫生设施、饮用水不符合卫生要求
一百三十四、组织学生劳动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一百三十五、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一百三十六、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
一百三十七、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一百三十八、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
一百三十九、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一百四十、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
一百四十一、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一百四十二、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拒绝卫生监督者;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
一百四十三、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一百四十四、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
一百四十五、造成危害健康事故
一百四十六、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
一百四十七、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一百四十八、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一百四十九、未依法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一百五十、有关医疗用品未达到必须的消毒、灭菌、无害化处理要求
一百五十一、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百五十二、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处理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依法进行消毒处理
一百五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依法报告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一百五十四、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合法,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的消毒产品
一百五十五、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
一百五十六、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控制、监测、接诊职责,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调度
一百五十七、不按规定处理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一百五十八、隐瞒实情、逃避、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
一百五十九、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
一百六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一百六十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相关培训、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未按规定消毒清洁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车辆、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定期进行相关检测、评价
一百六十二、医疗废物的贮存设施设备、分类包装、运送工具、监控设施不符合要求
一百六十三、违规运送、处置医疗废物
一百六十四、违规排放医疗污水
一百六十五、未依法采取措施处置、报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件
一百六十六、阻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职务
一百六十七、不具备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
一百六十八、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一百六十九、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一百七十、未依法标示有关标识、标志,未依法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未作详细记录,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备案,未依法培训、考核工作人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一百七十一、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一百七十二、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
一百七十三、未依法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未经有关机构论证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一百七十四、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采取控制措施控制实验室感染及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
一百七十五、拒绝接受主管部门调查取证、采集样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一百七十六、不依法报告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情况
一百七十七、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
一百七十八、猎捕旱獭人员未遵守有关防疫规定,出售未经加工达到卫生要求的旱獭皮
一百七十九、违法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
一百八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百八十一、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印鉴卡》、违规保存、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一百八十二、执业医师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
一百八十三、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一百八十四、未建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未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一百八十五、未依法设立禁止吸烟、吸烟室标志,未依法对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令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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