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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
三、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四、违法行为名称: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明示的质量状况
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六、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限的;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
七、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八、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伪造或者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
九、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志编号的
十、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十一、被检查者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有效发票、账册、凭证等资料,在检验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的
十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十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十五、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的
十六、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认证咨询的
十七、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十八、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提供经营场所的
十九、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52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二十、建设工程使用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拒不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
二十一、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二、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出标准或者规定的
二十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农产品杂质含量超过规定的标准的
二十四、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农产品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符号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十五、转让淘汰用能设备给他人使用
二十六、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十七、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二十八、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 二十九、无食品标签的
三十、生产、经销没有检验合格证(证明)的产品
三十一、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
三十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限的;
三十三、利用产品标识弄虚作假的;
三十四、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
三十五、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进口食品;
三十六、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三十七、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要件
三十八、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的
三十九、违反《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
四十、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
四十一、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技术规范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
四十二、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四十三、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十四、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
四十五、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四十六、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
四十七、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四十八、使用不合格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或破坏准确度的
四十九、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五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五十一、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计量器具
五十二、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
五十三、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五十四、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
五十五、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合格的
五十六、伪造计量数据的
五十七、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五十八、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十九、未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
六十、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六十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考核条件的
六十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
六十三、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
六十四、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
六十五、销售计量器具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
六十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
六十七、商品、定量包装商品称重偏差违法的
六十八、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六十九、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七十、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七十一、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的
七十二、集市主办者未定期送检公平秤的
七十三、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七十四、经营者现场交易时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测量值的
七十五、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七十六、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的
七十七、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七十八、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以及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七十九、眼镜配制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
八十、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八十一、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及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
八十二、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即投入使用的
八十三、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
八十四、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加油机,弄虚作假的
八十五、未使用计量器具及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
八十六、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不提供真实账目的
八十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八十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检定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八十九、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九十、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九十一、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九十二、计量检定机构未在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测量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从事核准的检定项目和等级内的计量检定工作的
九十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要封存或者启封使用的,未到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封存或者启封手续的单位进口自用的计量器具,未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使用的
九十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批准的种类、准确度等级、量限进行制造和修理;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九十五、未标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标志和编号的;未标明型号、规格、量限和准确度等级的
九十六、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需要增加检测项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九十七、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九十八、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九十九、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一百、无标生产
一百零一、标准未备案
一百零二、无标识或标识不符
一百零三、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
一百零四、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一百零五、不如实提供《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和技术资料的
一百零六、伪造、冒用、涂改、变造和转让《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的
一百零七、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
一百零八、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一百零九、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
一百一十、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一百一十一、认证机构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一百一十二、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
一百一十三、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一百一十四、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一百一十五、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一百一十六、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一百一十七、认证机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一百一十八、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一百一十九、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一百二十、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一百二十一、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存留的
一百二十二、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一百二十三、认证机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一百二十四、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
一百二十五、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
一百二十六、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产生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一百二十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
一百二十八、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百二十九、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一百三十、认可机构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以公布的;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一百三十一、认可机构设立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一百三十二、认可机构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的
一百三十三、认可机构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准,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一百三十四、认可机构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一百三十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证明文件的
一百三十六、《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一百三十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管理办法第14条的行为
一百三十八、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
一百三十九、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批准资格的
一百四十、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
一百四十一、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竞争或者从事损害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的
一百四十二、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他违反认证工作基本准则的行为
一百四十三、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
一百四十四、认证咨询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擅自开展认证咨询活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一百四十五、认证咨询伪造、冒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文件的
一百四十六、认证咨询向其他机构分包认证咨询业务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一百四十七、认证咨询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活动的
一百四十八、认证咨询使用不具备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独立进行认证咨询的
一百四十九、认证咨询干涉被咨询方自主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的
一百五十、认证咨询签订含有认证和认证咨询两方面内容的统包合同的
一百五十一、认证咨询代收认证费用或者接受对认证咨询活动产生公正影响的资助的
一百五十二、认证咨询介入认证机构的审核活动或者作为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以其他方式从事认证活动的
一百五十三、认证咨询为被咨询方编造体系文件运行记录或者帮助、授意被咨询方隐瞒自身实际情况的
一百五十四、认证咨询作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者承诺的
一百五十五、认证咨询向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推荐经其认证咨询的单位进行认证的
一百五十六、认证咨询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百五十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一百五十八、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
一百五十九、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未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的
一百六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
一百六十一、有机产品未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一百六十二、使用变形、变色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
一百六十三、有机产品未在标志的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其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
一百六十四、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的
一百六十五、未按规定正确地在标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 :“有机配料生产”或者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的,有机配料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一百六十六、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
一百六十七、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
一百六十八、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
一百六十九、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
一百七十、违反《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一百七十一、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一百七十二、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
一百七十三、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
一百七十四、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内产品的
一百七十五、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一百七十六、未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一百七十七、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一百七十八、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一百七十九、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
一百八十、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一百八十一、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一百八十二、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一百八十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一百八十四、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一百八十五、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一百八十六、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一百八十七、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
一百八十八、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销售的;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继续试生产该产品的
一百八十九、委托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百九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一百九十一、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一百九十二、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一百九十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
一百九十四、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百九十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一百九十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一百九十七、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一百九十八、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一百九十九、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及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二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百零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百零二、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二百零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二百零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二百零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百零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
二百零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
二百零八、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百零九、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二百一十、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百一十一、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二百一十二、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二百一十三、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百一十四、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百一十五、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二百一十六、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二百一十七、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二百一十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二百一十九、锅炉、气瓶、氧仓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核准的检测机构检定,擅自制造的
二百二十、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二百二十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二百二十二、特种设备出厂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文件的
二百二十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
二百二十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
二百二十五、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交付使用的
二百二十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百二十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
二百二十八、特种设备应该报废而使用单位未予报废,未向原登记的部门办理注销的
二百二十九、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百三十、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二百三十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百三十二、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百三十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二百三十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二百三十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百三十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百三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百三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百三十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二百四十、检验检测机构或检验检测人员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
二百四十一、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二百四十二、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
二百四十三、未连续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即投入制造者
二百四十四、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
二百四十五、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特种设备的
二百四十六、无资格证或者有资格证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及有资格证但无相应项目的
二百四十七、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的,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证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
二百四十八、未按照规定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
二百四十九、安全检验合格证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
二百五十、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的
二百五十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
二百五十二、违法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
二百五十三、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二百五十四、气瓶充装单位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的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二百五十五、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二百五十六、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二百五十七、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二百五十八、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二百五十九、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二百六十、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销售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气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二百六十一、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治理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检验的;检验项目不全或者未检验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百六十二、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
二百六十三、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二百六十四、安检机构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二百六十五、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二百六十六、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二百六十七、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
二百六十八、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的,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的
二百六十九、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
二百七十、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未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
二百七十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
二百七十二、棉花加工企业销售棉花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与实物不符的
二百七十三、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没有质量凭证
二百七十四、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百七十五、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
二百七十六、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经公正检验的棉花没有公正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正检验标志的
二百七十七、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验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正检验证书、标志不符
二百七十八、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不按照国家规定维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二百七十九、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将未经公正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
二百八十、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二百八十一、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正检验证书、公正检验标志的
二百八十二、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验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二百八十三、蚕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的
二百八十四、蚕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的
二百八十五、蚕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议评的
二百八十六、蚕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未根据议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未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议评结果告知交售者的
二百八十七、蚕丝经营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的
二百八十八、蚕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未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
二百八十九、从事蚕茧加工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的
二百九十、从事丝生产不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的
二百九十一、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蚕丝的
二百九十二、未按规定对加工的蚕丝进行包装的
二百九十三、未按规定对加工的蚕丝标注标识的
二百九十四、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
二百九十五、未对加工后的蚕茧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送检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不一致的
二百九十六、未合理贮存,放置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的
二百九十七、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干茧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受潮设备生产茧丝的
二百九十八、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的
二百九十九、茧丝保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三百、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的
三百零一、经公正检验的茧丝,未附有公正检验证书的;
三百零二、茧丝经营者承储干茧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验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的
三百零三、茧丝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质量变异的
三百零四、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未在、编造议评的数据或结论的
三百零五、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编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正检验证书的
三百零六、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三百零七、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三百零八、毛绒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三百零九、毛绒纤维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的
三百一十、毛绒纤维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重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的
三百一十一、毛绒纤维经营者未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的
三百一十二、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未进行晾晒、烘干处理的
三百一十三、毛绒纤维经营者未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
三百一十四、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三百一十五、毛绒纤维经营者未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的
三百一十六、毛绒纤维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的
三百一十七、毛绒纤维经营者未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机械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重量、数量相符
三百一十八、毛绒纤维经营者经毛绒纤维重量公正经营的毛绒纤维,未附有毛绒纤维重量公正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公正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的
三百一十九、毛绒纤维经营者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
三百二十、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未防止异性纤维和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的
三百二十一、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一致的毛绒纤维的
三百二十二、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正检验或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的毛绒纤维,无毛绒纤维质量公正检验证书、标志或省级检验证书的;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正检验也未经过省级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的
三百二十三、未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重计算公量的
三百二十四、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未在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的
三百二十五、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未建立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的
三百二十六、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正检验证书和标志、省级检验的证书的
三百二十七、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三百二十八、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
三百二十九、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百三十、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不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
三百三十一、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未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
三百三十二、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的;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的;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三百三十三、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三百三十四、组织机构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后,未在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办代码的
三百三十五、组织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批准或核准变更后,30日内未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百三十六、组织机构未按时年检的
三百三十七、伪造、冒用、转让、租借、涂改《代码证》或使用废止的《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百三十八、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三百三十九、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三百四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三百四十一、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三百四十二、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三百四十三、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行为
三百四十四、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百四十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百四十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三百四十七、食品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百四十八、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
三百四十九、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成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百五十、小型和处以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三百五十一、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
三百五十二、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
三百五十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三百五十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三百五十五、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三百五十六、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三百五十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三百五十八、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
三百五十九、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未按规定进行第检验的
三百六十、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
三百六十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百六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成品出现严格安全性能问题的
三百六十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不再具备制造许可证条件的
三百六十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拒绝或逃避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
三百六十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涂改、未在监督检验证明的
三百六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
三百六十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向其他企业成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
三百六十八、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三百六十九、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百七十、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爱好者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
三百七十一、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程序而未安装规定履行的
三百七十二、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不能投入使用的
三百七十三、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
三百七十四、使用设备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三百七十五、使用设备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三百七十六、使用设备未经批准自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三百七十七、使用设备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三百七十八、使用设备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三百七十九、使用设备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三百八十、使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百八十一、使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三百八十二、使用设备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三百八十三、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燃油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
三百八十四、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百八十五、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的
三百八十六、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的
三百八十七、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服务的
三百八十八、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百八十九、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百九十、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
三百九十一、医用氧舱制造单位,采用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医用氧舱设计图样的
三百九十二、未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从事医用氧舱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
三百九十三、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同意而改换受压元件或材料的
三百九十四、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未按规定对所制造的医用氧舱进行交收检验的
三百九十五、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材料的
三百九十六、销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医用氧舱
三百九十七、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向未取得《AR5级压力容器职责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的
三百九十八、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三百九十九、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未按本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
四百、医用氧舱检验单位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制造、安装进行检查或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及其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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