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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名称:产权单位未按统一标准自行整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按计划需整修的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统一标准自行整修。
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公产、企业产和私产建筑物、构筑物,由承租方按照统一标准自行整修。
用于居住的私产房屋,可采取私修公助的方法,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整修,逾期不整修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承租方未按统一标准自行整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按计划需整修的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统一标准自行整修。
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公产、企业产和私产建筑物、构筑物,由承租方按照统一标准自行整修。
用于居住的私产房屋,可采取私修公助的方法,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整修,逾期不整修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街道综合整修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拆除。
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名称: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章构筑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街道综合整修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拆除。
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名称:沿街建筑未按规划要求拆除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街道综合整修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拆除。
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沿街建筑未按规划要求退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街道综合整修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拆除。
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沿街建筑未按规定的期限拆除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街道综合整修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拆除。
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沿街建筑未按规定的期限退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街道综合整修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拆除。
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修复原设置的各类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修复原设置的各类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更新原设置的各类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更新原设置的各类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拆除原设置的各类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拆除原设置的各类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修复原设置的各类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修复原设置的各类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更新原设置的各类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更新原设置的各类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拆除原设置的各类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拆除原设置的各类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综合整修后设置的各类标志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综合整修后设置的各类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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