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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八)
 

  天津市静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名称:无防、违法行为名称:灭鼠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住户应有防、灭鼠措施,并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未设置防鼠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住户应有防、灭鼠措施,并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未采取有效方法消灭老鼠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住户应有防、灭鼠措施,并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名称:鼠密度未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食品、饮食、水产加工、仓贮等行业应设置严密的防鼠设施,加强防范,将鼠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名称:未妥善处理蝇蛆孳生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六、违法行为名称:蝇密度未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单位和住户应严格控制和整治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将蚊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未严格控制蚊虫孳生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单位和住户应严格控制和整治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将蚊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未整治蚊虫孳生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单位和住户应严格控制和整治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将蚊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蚊密度未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单位和住户应严格控制和整治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将蚊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蟑螂密度未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及时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将蟑螂的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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