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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类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继续施工违法建设涉及建筑工程设备予以扣押
法律依据:《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应当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
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继续施工违法建设涉及建筑材料予以扣押
法律依据:《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应当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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