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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六)
 

  暂扣类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所有者未按标准清洗建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所有者未按标准清洗构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所有者未按标准清洗其他设施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使用者未按标准清洗建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使用者未按标准清洗构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使用者未按标准清洗其他设施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管理者未按标准清洗建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管理者未按标准清洗构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管理者未按标准清洗其他设施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所有者未按标准粉刷建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所有者未按标准粉刷构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所有者未按标准粉刷其他设施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使用者未按标准粉刷建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使用者未按标准粉刷构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使用者未按标准粉刷其他设施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管理者未按标准粉刷建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管理者未按标准粉刷构筑物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管理者未按标准粉刷其他设施外部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建筑物外檐装修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建筑物外檐改建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建筑物外檐改变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构筑物装修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构筑物改建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构筑物改变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围墙装修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围墙改建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围墙改变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其他设施装修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其他设施改建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其他设施改变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设置各类标志设施未经许可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建筑物外檐装修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建筑物外檐改建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对建筑物外檐改变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构筑物装修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构筑物改建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构筑物改变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围墙装修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围墙改建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围墙改变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其他设施装修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其他设施改建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其他设施改变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设置各类标志设施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修义务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修义务或者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十六、暂扣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修义务或者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未按要求设置透景围墙作为分界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未按要求设置透景栅栏作为分界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未按要求设置透景绿篱作为分界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未按要求设置透景花坛作为分界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未按要求设置透景草坪作为分界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未按要求设置半透景围墙作为分界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未按要求设置半透景栅栏作为分界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未按要求设置半透景绿篱作为分界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未按要求设置半透景花坛作为分界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未按要求设置半透景草坪作为分界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现有围墙未按要求改造为透景围墙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现有围墙未按要求改造为透景栅栏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十九、暂扣现有围墙未按要求改造为透景绿篱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现有围墙未按要求改造为透景花坛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现有围墙未按要求改造为透景草坪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现有围墙未按要求改造为半透景围墙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现有围墙未按要求改造为半透景栅栏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现有围墙未按要求改造为半透景绿篱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现有围墙未按要求改造为半透景花坛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十六、暂扣现有围墙未按要求改造为半透景草坪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摆放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张贴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悬挂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刻划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涂写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摆放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张贴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悬挂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刻划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涂写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摆放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张贴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七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悬挂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刻划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涂写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摆放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张贴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悬挂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刻划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涂写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摆放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张贴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悬挂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刻划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涂写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摆放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张贴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悬挂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刻划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涂写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摆放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张贴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九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悬挂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刻划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零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涂写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零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摆放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零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张贴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零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悬挂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零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刻划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零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涂写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零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摆放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零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张贴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零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悬挂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一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刻划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一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涂写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一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摆放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一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张贴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一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悬挂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一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刻划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一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涂写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一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摆放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一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张贴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一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悬挂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二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刻划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二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建筑物涂写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二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摆放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二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张贴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二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悬挂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二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刻划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二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构筑物涂写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二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摆放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二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张贴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二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悬挂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三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刻划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三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其他设施涂写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三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摆放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三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张贴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三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悬挂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三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刻划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三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树木涂写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三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摆放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三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张贴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三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悬挂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四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刻划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四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利用居民楼道涂写其他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四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临时悬挂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四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临时悬挂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四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临时设置标语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四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临时设置宣传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四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临时悬挂标语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四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临时悬挂宣传品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四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临时设置标语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四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临时设置宣传品不按许可内容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五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五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五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五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不按批准内容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五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五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在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五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在道路两侧搭建其他设施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五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在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五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五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在公共场地搭建其他设施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六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六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六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搭建其他设施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六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不按批准内容在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六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不按批准内容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六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不按批准内容在公共场地搭建其他设施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六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道路堆放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六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绿地堆放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六十八、暂扣在居民区空地堆放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六十九、暂扣在居民区楼道堆放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七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庭院堆放物品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七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道路丢弃废弃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七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绿地丢弃废弃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七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空地丢弃废弃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七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楼道丢弃废弃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七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庭院丢弃废弃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七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道路搭建建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七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绿地搭建建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七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空地搭建建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七十九、暂扣在居民区楼道搭建建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八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庭院搭建建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八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道路搭建构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八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绿地搭建构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八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空地搭建构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八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楼道搭建构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八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庭院搭建构筑物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八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道路搭建其他设施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八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绿地搭建其他设施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八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空地搭建其他设施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八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楼道搭建其他设施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九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庭院搭建其他设施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九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道路从事摆卖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九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绿地从事摆卖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九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空地从事摆卖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九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楼道从事摆卖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九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庭院从事摆卖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九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道路从事加工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九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绿地从事加工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九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空地从事加工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百九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楼道从事加工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在居民区庭院从事加工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零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机动车辆清洗经营场所不符合规范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零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机动车辆清洗的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规范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零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机动车辆清洗的污泥处理设施不符合规范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零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摆卖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零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道路从事生产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零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加工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零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道路从事修配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零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机动车清洗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零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道路从事餐饮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一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摆卖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一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生产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一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加工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一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修配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一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清洗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一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餐饮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一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责任者或责任人不按规定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的灯光照明设施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一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责任者或责任人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不符合标准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的灯光照明设施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一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未列入新建工程设计方案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外檐再装修工程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百一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未与新建工程”三同时”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外檐再装修工程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