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天津政务网
天气预报: 温度0℃ - 11℃。白天:晴,夜间:晴。西南风转南风1-2级
  您当前的位置 :静海公众信息网 > 政务公开 > 执法依据目录 > 市容委 正文
 
静海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九)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街道综合整修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章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街道综合整修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沿街建筑未按规划要求拆除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沿街建筑未按规划要求退线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沿街建筑未按规定的期限拆除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沿街建筑未按规定的期限退线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修复原设置的各类标志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修复原设置的各类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更新原设置的各类标志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更新原设置的各类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拆除原设置的各类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建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拆除原设置的各类标志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修复原设置的各类标志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修复原设置的各类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五、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更新原设置的各类标志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六、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更新原设置的各类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七、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拆除原设置的各类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八、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在需综合整修的构筑物上未按统一要求拆除原设置的各类标志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九、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综合整修后设置的各类标志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对综合整修后设置的各类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纠 错
(建议采用1024 ×768分辨率,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
版权所有:静海县人民政府 网站管理: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维护:静海县信息中心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电话:022-68618918 电子邮箱:jhic@mail.tjjh.gov.cn
邮编:301600 技术支持:北方网 图片提供 静海·圣仁 津ICP(备)050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