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1、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的申请不予批准;
2、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可以准予继续使用。
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不能继续使用,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土地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