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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如何实施土地出让?
发布时间: 2007-09-21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调整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项目报建业务流程的通知》(规国业字[2003]860号)两个文件的精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土地使用者对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确需转移土地使用权或改变成经营性用地的,要到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和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按照现状用途收购储备,依据城市规划进行整理后,经土地有形市场实施出让。若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要首先由土地整理中心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征用为国有土地,然后再进行收购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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