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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汽车市内过户手续
发布时间: 2007-09-21  
 

  一、按要求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及原车主所属区(县)交警支(大)队车务章(如属内部调拨,还须加盖双方上级单位公章、财务章及本单位财务章),并贴有该车发动机和车架号拓印码膜;

  二、经车管所检验、核档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同意交易”章;

  三、持本市指定机动车交易市场的交易票据;

  四、单位的车辆需持买卖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系客车、摩托车须有市社控办的上照证明;

  五、私人的车辆需持买卖双方身份证件、户口薄及复印件;

  六、持本车行驶证及标准照片;

  七、属本系统内调拨的车辆,须盖双方单位公章、财务章和足以证明系统内调拨的上级证明书;

  八、法院裁定财产转移的车辆,须出具《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九、法院裁定拍卖的车辆,须出具裁定拍卖的法律文书和拍卖机构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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