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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部调动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07-09-21  
 

  一、本市范围内干部调动,除从非党政机关调入各级党政机关的须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外,市内六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座落在市内六区的各局、总公司、驻津单位之间干部调动,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及开发区、保税区之间干部调动,五县之间干部调动,从市内六区调往市内六区以外单位的,均可自行商调办理手续;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开发区、保税区、五县干部调入市内六区各单位的,经原单位所在区县人事部门同意后由接收单位主管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

  二、本市从外省市调入干部,凡属具有大本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虽不具备上述学历、职称,但确有真才实学,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调入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将商调手续、本人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呈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天津驻军部队符合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由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天津知青回城安置及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等政策规定调津的,由接收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呈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

  三、本市干部调往外省市,由干部所在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凭对方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调入函及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呈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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