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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07-09-21  
 

  一、安置政策:

  根据转业干部德才条件和地方工作需要,按照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进行合理安排。对任现职满四年的团职转业干部,一般应安排相应职务。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我市局、处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尽量对口安排专业技术干部并优先聘任。引导和鼓励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留干部身份,并由该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随调家属的安置采取统筹兼顾、分散安置、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

  二、接收条件: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从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者);

  (二)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现在工作、户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从天津入伍的;

  (四)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来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五)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天津市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因工作需要不宜调离天津市的;

  (六)符合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予以照顾接收。

  三、安置办法:

  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统一下达分配计划,同时允许接收单位和转业干部在计划内实行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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