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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07-09-24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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