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天津政务网
天气预报: 温度24℃ - 30℃。白天:多云, 有雨,夜间:多云。南风2-3级转东风2级
  您当前的位置 :静海公众信息网 > 专题专栏 > 安全生产 > 政策法规 正文
 
《职业病防治法》
发布时间: 2007-09-24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纺织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建议采用1024 ×768分辨率,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
版权所有:静海县人民政府 网站管理: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维护:静海县信息中心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电话:022-68618918 电子邮箱:jhic@mail.tjjh.gov.cn
邮编:301600 技术支持:北方网 图片提供 静海·圣仁 津ICP(备)050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