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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发布时间: 2007-09-27  
 

   

  收费标准:①从事购销的收营业额的0.4-1.2%,②从事劳务的按收入总额0.8-1.6%收取。

  办事人员(科室):各工商所

  办事时限:全年

  受理电话:022-28948138、28949567、28930781、28919577、28919576 

  主管领导:张彦昌、杨凤彩、刘学亮、程耀田、季会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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