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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 2007-09-28  
 

  收费标准: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买卖价总额的2‰交纳。交易手续费:住房:存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半交纳,由转让方承担;非住房: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印花税:存量房按合同记载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办事人员(科室):产权科

  办事时限:30日

  受理电话:022-28942178

  主管领导:王炳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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