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市政府津政发〔1997〕74号补偿费每平米2元、治理费每立方米5元或按产品销售1%—3%计收
办事人员(科室):水政科
办事时限:30日
受理电话:022-28941679
主管领导:孙景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