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无
办事人员(科室):婚姻科
办事时限:1、符合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7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收养登记证》。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6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受理电话:022-28941994
主管领导:孟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