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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评定
发布时间: 2007-09-28  
 

  收费标准:无

  办事人员(科室):优抚科

  办事时限:1、对手续齐全,牺牲情节清楚且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批烈条件,自接到县人民政府转来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报之日起二周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2、对建国前牺牲人员家属申请追认烈士的,自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请市民政局审批。

  受理电话:022-28942183

  主管领导:李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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