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天津政务网
天气预报: 温度18℃ - 29℃。白天:晴间多云,夜间:多云。南风2-3级转2级
  您当前的位置 :静海公众信息网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正文
 
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07-10-12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静海的实际情况,本着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总要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整体联动、反应迅速、依靠科学、依法实施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1.2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编制依据

  按照国务院和市的要求,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静海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编制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市民群众,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3)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所需动员的资源等因素,分类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实行领导问责。

  (4)快速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

  (5)依法规范。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静海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静海县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县以及相邻省、市、区、县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1.6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作为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政府机关各部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领导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县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由有关县领导、县武装部及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组成。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做为总协调人,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配合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加挂静海县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县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事件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向社会发布信息。

  2.3工作机构

  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县武装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级别,由有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2.4乡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天宇科技园、子牙环保产业园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乡镇应急委员会及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

  2.5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联动

  (l)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受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2)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通过县应急指挥中心与武装部、公安静海分局建立联动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部队支援时,通过联动机制,由武装部报请天津警备区、公安静海分局报请武警天津总队,调动有关部队支援救灾。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县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确定原则

  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专项指挥部、委办局和乡镇政府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3.1.3预警发布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各单位或个人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县应急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按照确定的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经县应急委员会授权后,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发布。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职能优势,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态性质、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控、预测预报工作,由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其所属的监控网、点和专业队伍实施监测预报。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规监控信息、动态信息的日常采集、分析、处理工作。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立即上报。

  (3)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县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一步研究,将相关信息、分析结果和建议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将县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部门传达,负责跟踪落实。

  3.3应急响应

  3.3.1分级响应

  (1)基本响应

  ①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乡镇和县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前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③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④县应急指挥中心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发出请求,由县委、县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①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县委、县政府领导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②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静海县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应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要求县武装部、公安静海分局参与处置工作。

  ③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县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静海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3.3.2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3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县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3.4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乡镇政府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县民政局和有关乡镇政府根据县、乡镇设立的灾民安置场所,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集聚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3)县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县市容委与有关乡镇政府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5)消防大队负责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县工业经委、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县气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7)县建委、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工业经委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

  (8)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9)县教育局、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

  (10)县计委、工业经委、国资委、商委、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商贸活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工作,满足灾民生产、生活需要。

  (11)各级政府要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要服从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工会、妇联等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增强自信。

  (12)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灾民,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灾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3.4.2调查与评估

  (1)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统计,核实、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口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应急委员会。

  (2)由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

  3.4.3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3.4.4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县、乡镇两级政府建立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善后救济,做到专款专用。

  (2)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传、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

  (3)全县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捐物。

  (5)司法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司法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人员等要给予适当补偿。

  (7)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运用自身掌握的风险管理技术,在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迅速查勘定损,并通过网上核赔、开通快速理赔通道等方式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结案速度、缩短理赔周期,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4.应急保障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和民航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动员和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发挥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体作用。

  (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及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要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提高快速反应与相互协同能力,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有效救援。

  (3)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公安干警、武警中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应积极加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1)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应急委员会审批。

  4.3物资保障

  (1)县计委负责静海县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县商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制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县工业经委应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救援医药用品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应档案。根据需要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3)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类物资、器材的储备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县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各类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和保存期限,要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

  (4)乡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进行物资储备。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乡镇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应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6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由医疗、卫生救助和卫生防疫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同时,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

  (2)以乡镇为单位,按因地制宜、防救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县、乡镇急救机构和医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

  4.7交通运输保障

  (1)县交通局、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要组织交通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2)由县交通局牵头,组织交通等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和交通设施抢修抢建保障方案,建立交通运输工具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运输保障。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建委、交通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清救援现场路况,遇有道路受损时,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确保公路运输畅通。

  (4)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输送。

  (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可根据需要征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应急救灾抢险。

  4.8治安保障

  公安干警、武警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程度,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动员征用人防工事、公园、露天体育场所、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必要时,规划建设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避寒、避雨雪等临时建筑设施。

  (2)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4.10信息保障

  (1)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县信息中心,将全县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各乡镇现有的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保密性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2)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体系,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渠道。

  4.11通信保障

  (1)建立县应急委员会与县应急指挥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之间畅通的通信网,各通信运营企业(天津市通信公司、天津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中国铁通天津分公司、中国卫通天津分公司等)要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时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通信设备和线路发生事故或遭遇灾害破坏后,各通信运营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尽快排除故障,启动迂回线路或采用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协助做好现场应急通讯的相关保障工作。

  4.12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3社会动员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向群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害防救技能。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静海县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抗灾减灾工作。

  4.14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由县科委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加大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开发的技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我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监督管理

  5.1宣传与培训

  5.1.1公众宣传

  (1)日常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向广大市民公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所启动的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

  学校要形成贯穿小学、中学、成职学校的教育系列,在成职学校、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由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学校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定期安排专家进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题讲座。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宣传教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应急指挥中心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有效的手段开展宣传,向公众公开事件情况,公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消除公众恐惧心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介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自救互救方法、避难场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有效手段,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模范事迹及时进行报道,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氛围,保持社会的稳定。

  5.1.2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相应的课程,确定考核标准,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及施救组织技能及防护意识。

  县应急指挥中心定期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力量,特别是关键部位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各乡镇要积极组建本区域及社区的民防、红十字等各类群众性志愿者队伍,县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性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群众性志愿者队伍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积极开展针对各类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能培训。各乡镇、各部门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突发公共事件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5.2预案演练

  (1)综合演练。由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以演练突发公共事件通讯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同等为重点,检验我县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演练针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种类,选定不同的演练场所。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2)单项演练。单项演练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具体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按照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担负的任务进行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

  组织单项演练的部门或单位要将演练方案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演练进行监督和考察。单项演练结束后15天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演练总结。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5.3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静海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此分级标准由国务院颁布,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O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O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O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万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

  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至5000立方米(幼树5万至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至1500亩,属其他林地10OO至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

  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7.2天津市基本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一、天津市基本情况

  天津市是我国四大直辖市之一,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

  天津市位于北纬38°34’~40°15’,东经116°43’~118°04’之间。北起蓟县黄崖关附近,南至大港区翟庄子以南的沧浪渠,南北长189公里;东起汉沽区汉沽盐场晒金坨之东陡河西排干大渠,西至静海县子牙河畔的王迸庄以西滩德干渠,东西宽117公里。总面积11919.7平方公里,呈西高东低,北高南低走向。

  天津市地处华北平原的东北部,海河流域下游,东临渤海,北依燕山,是海河五大支流(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的汇合处和入海口,素有“九河下梢”之称。疆域周长约900公里,其中海岸线长152.8公里,陆界长700多公里。天津距北京120公里,为首都海上门户,辐射我国“三北”地区十余个省、区,政治、经济地位十分重要。

  天津市下辖18个区、县,20个乡,120个镇和100个街道办事处。其中市辖区15个,市辖县3个。

  天津市常住人口1007.18万。有49个少数民族,总数为26.69万人,占总人口的2.65%。市内6区人口密度约为22680人/km2。

  天津市土地总面积119197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85609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40.74%;园林面积37324公顷,占3.13%;林地34227公顷,占2.87%;牧草地594公顷,占0.0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18345公顷,占18.33%;交通用地32937公顷,占2.76%;水域315089公顷,占26.43%,未利用土地67845公顷,占5.69%。全市土地中,除北部蓟县的山地、丘陵外,大部为平原。海河下游滨海地区,还有120多平方公里水网稻田及荒地、滩涂。

  二、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天津市是一个灾害频发的特大型城市,各种灾害时有发生。地震、洪涝、干旱、风暴潮、地面沉降、冰雹、赤潮、海冰、暴雨、大风、浓雾、病虫害等近20种自然灾害,在过去40年中造成200多亿元的经济损失和数万人员伤亡。其中,威胁最大的有地震、洪涝、干旱、风暴潮以及地面沉降等。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的人为事故主要有交通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化学事故、火灾和“生命线工程”事故等。此外,传染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民族、宗教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社会安全事件也偶有发生。

  (一)自然灾害。

  地震灾害。我市位于郯庐强地震活动带以西,地处河北平原地震带与张家口—渤海地震带交汇处,历史上曾发生静海—霸县、武清—永清、葛沽、宁河五次较强地震,还曾受到相临地区(山东郯城、河北三河、邢台、渤海、河北唐山)强震的波及,造成相当程度的破坏。今后,天津市仍存在发生6级以上地震的可能,已被国家列入“首都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风暴潮。渤海区域的风暴潮灾害平均10年一遇,且频率呈明显增加趋势。由于天津市地面沉降加重和海平面相对上升,抵御强海潮侵袭能力减弱,风暴潮的频率和强度及造成的危害将相应增大。

  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属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难于控制、扑救困难等特点。山区作为全市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重点地区,有盘山风景名胜区、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黄崖关长城风景区,保护价值大,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近年随着全市林业建设的跨越式发展,森林资源数量大幅度增加,防火形势日趋严峻。

  地面沉降。自1959年至今,天津市中心城区累计地面沉降量达2.89米。近10年来累计沉降14.6厘米,塘沽、汉沽分别出现了8平方公里和9平方公里的区域低于平均海平面。地面沉降造成骨干行洪河道堤防普遍下沉,地下排水管网沉降,降低城市供排水能力。沿海地面标高损失,加重风暴潮危害后果。

  洪涝灾害。我市历史上洪涝灾害严重,自1470年至今共发生淹地3000至5000万亩级大洪涝灾害110余次,平均每4.5年一次。

  干旱。上世纪80年代至今,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市出现暖冬现象,相应华北地区降水偏少,发生干旱灾害频率增加。今后气温将继续成增高趋势,因此,我市发生干旱的可能性将继续加重。

  (二)事故灾难。

  交通安全事件。我市陆、海、空交通运输发达,是连通世界各国及我国东北、西北、华北和中南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基本形成多种方式齐全的综合运输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流量不断增大,发生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尤其是公路运输事故,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和道路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拥挤一时难以得到缓解,容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火灾。火灾事故是我市发生频率较高的事故之一,是目前发生率较高、伤亡人数较多、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种类之一。

  化学灾害事件。天津市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的企业2000余家、重要单位100余个,且种类多、数量大,容易发生各类化学事故。化学事故及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后果严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的破坏较大。

  “生命线工程”事件。由于天津市现有燃气、自来水、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系统复杂、防护脆弱、部分管线老化,一旦遇到地质性、气象性自然灾害,极易受到破坏,造成重大灾害性事件,影响城市运转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三)公共卫生事件。

  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下,我市的公共卫生状况良好。由于城市人口密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情况复杂且呈多元趋势,应随时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病危害等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四)社会安全事件。

  我市社会安全总体稳定,治安状况良好。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国际交往日趋密切,除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之外,主要存在发生民族、宗教,征地、拆迁、就业、社保等涉及不同信仰、群众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建议采用1024 ×768分辨率,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
版权所有:静海县人民政府 网站管理: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维护:静海县信息中心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电话:022-68618918 电子邮箱:jhic@mail.tjjh.gov.cn
邮编:301600 技术支持:北方网 图片提供 静海·圣仁 津ICP(备)050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