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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政办发[2008] 17 号
 
关于开展全县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8]7号)文件精神,我县将进行第二次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现将我县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县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工作计划分为三个阶段:2008年底前为普查准备与单位清查阶段;2009年1至6月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上半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应用、总结和表彰阶段。

  四、普查的组织领导

  开展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动员和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发改委、工委、县委宣传部、商委、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等二十个部门组成的静海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选派组成,并在普查工作期间,派驻普查办公室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由分管经济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由分管副乡镇长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5-7人的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乡镇的普查工作。县直各部门和县级开发区也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此项工作,并指派1-2名同志专门负责本系统普查工作。

  五、职责分工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各系统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财政局、发改委负责协调普查经费的落实;工商分局负责提供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并协助做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纳税单位的普查工作;人事局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民政局负责提供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质监局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工业经委负责协调全部工业企业的清查、登记工作;商委负责协调所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的清查以及全县服务企业和个体商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内各市管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由其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内各单位的普查和清查登记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县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各类单位(包括挂靠、归属管理和租用场地房屋的单位)的普查登记,各乡镇、县级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的各类普查对象的普查登记。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六、普查的清查摸底

  普查登记前要进行单位清查。单位清查工作由县普查办公室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普查区,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逐一进行清查。按照县内“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各系统(包括市管、驻静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单位(包括挂靠、归属管理、租赁场地和房屋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清查工作,并将清查资料按规定时间报县普查办公室;各乡镇及县级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清查。

  为做好单位清查工作,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于8月底前,向县普查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掌握的经年检实际存在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名录。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基础性工作,事关此次普查的成功与否,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单位清查结果经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整理、核实、评估后,作为正式普查登记的依据。

  七、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统一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县和乡镇分别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确保各级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静海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统计 经济普查 通知(共印200份)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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