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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 〔2008〕126 号
 
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根据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的通知》(津财企一〔2007〕7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由原单位发放改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供热补贴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切实保障职工福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8年冬季采暖期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热力 补贴 发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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