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政务失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天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29号)、《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政务失信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投诉举报有关政务领域的失信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失信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受理全区政务失信投诉举报事件。
第五条 静海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诚信办)负责全区政务失信投诉举报转办、督促落实、回访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范围内政务失信行为的整改落实、结果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政务失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第七条 涉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失信行为: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朝令夕改的;
(二)在行政许可中,失信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三)未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的;
(四)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违约违诺的;
(五)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损害群众利益、行政不作为等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政府形象的其他失信行为。
(七)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中央、地方法律法规的修订导致政府的政策无法实施,或者可以实施但可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不列为政务失信行为。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正在诉讼尚未裁决的;
(二)涉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三)涉及刑事案件的;
(四)投诉举报者未以实名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调查或回复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六)其他通过投诉举报方式不能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十条 通过我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投诉;通过“12345”热线电话进行受理,受理后转报诚信办;纸质信件收件人为: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诚信办,邮寄地址为: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02室);电子邮件发送邮箱为jhqfgw08@tj.gov.cn。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者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政府部门及政务失信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政府部门在本区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区诚信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信息后,应于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作出反馈。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区诚信办说明理由并提出转办建议;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诚信办作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与投诉举报者对接,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不上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内予以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区诚信办。
第十五条 区诚信办要对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审查,进行督办,相关乡镇、街道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督促被投诉举报单位尽快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将已办结投诉举报事项的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者,并征求投诉举报者的意见。投诉举报者对办理结果有较大异议的,可向区诚信办提出诉求,区诚信办根据情况要求承办单位补充调查事项。
第十七条 区诚信办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举报者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问题升级;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涉密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者,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审查、反馈、回访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承办单位可向区诚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可适当延长1个月。
第十九条 区诚信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五章 投诉举报跟踪督办
第二十条 区诚信办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将跟踪督办,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诚信办应对投诉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发出提醒督办函:
(一)未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情况的;
(三)对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敷衍应付、故意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转办意见的;
(五)应予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诚信办及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资料等。政务诚信记录产生部门依法向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报送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区诚信办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预警和防范。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取得的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失信记录的,将被纳入“信用中国(天津静海)”网站信用数据库,根据有关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动惩戒,同时依托"信用中国(天津静海)"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如被投诉举报单位在区诚信办调查核实阶段,主动改正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使投诉举报者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区诚信办要将政务失信投诉举报及办结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全区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等。并统计办结率、满意度等指标,为政务公开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本办法由区诚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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