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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06 来源:无

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天津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1日

天津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精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有序推进各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手段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打响“诚信天津”品牌。

二、强化科研诚信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一)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强化科技计划项目失信风险预警,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引导,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加强高校学风建设,构建科学的学术诚信治理体系。加强医疗机构医学科研诚信建设,推行医学科研诚信承诺制,从严查处曝光科研诚信违规案件,优化科研诚信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定监控和管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工作办法,规范专利申请秩序,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著作权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

(三)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督促商业服务业企业落实诚信计量承诺。加强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各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推动检验行业健康发展。创新质量监管方式,以信用评价为监管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监管手段,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天津品牌信用建设。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打造天津精品和“百年老店”。加强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推广老字号诚信经营理念,在政策制定、项目审批、专项资金支持等方面向守法诚信企业倾斜,加大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典型示范企业培育。通过“中国品牌日”等各类展会活动,加强天津品牌宣传推介,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开展天津品牌指数测评,为各区品牌建设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为优质品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流通分配等领域信用建设

(五)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税收领域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天津市税务局、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住房保障等行为。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加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工作,依法追缴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防治诈捐、骗捐,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落实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以及骗取住房保障的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功能,加强信息共享,向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推动特殊食品企业建立完善线上线下追溯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工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加快推进重要工业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行为。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增强用工单位自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意识,从源头有效遏制欠薪问题发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

(九)推动实施“信用+”工程。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领域,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开展“信用+”服务。大力推广“海河分”信用惠民便民应用场景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预付费消费监管。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民生领域广告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等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十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合作交流办等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认定和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推动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完善政务失信专项治理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其履行法律义务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建立虚假诉讼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建设

(十三)强化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评价运用。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管。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四)落实全国碳排放信用监管要求。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积极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要求,开展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加强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与约束。加强碳排放数据监管,督导排放单位严格按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机制。按照《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科学制定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确定节能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八、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推进国际信用合作

(十六)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引导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美誉度和国际竞争力的天津市国际自主品牌,塑造质量可靠、信誉一流“天津品牌”新形象。配合海关总署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参与AEO国际互认观摩企业名录库建设,为我市优质认证企业走上国际舞台搭建良好平台。推进海关领域信用建设,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落实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环境。深化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与政策性保险机构三方合作,共同解决企业在承保、融资、理赔等方面实际需求,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工具。(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商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经济合作信用建设。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发挥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作用,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政策。加强对境外投资备案项目信用情况的核查,对于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失信记录的投资主体,严格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切实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完善境外投资备案制度,完善对外投资统计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信用融资和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十八)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落实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工作方案,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与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深度合作,推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持续深化“银税互动”模式,提升“津心融”平台服务能力,推广“智慧小二”金融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乡村振兴、产业链供应链和绿色项目等重点领域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夯实资本市场信用建设。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依法依规采集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查处证券期货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实施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将资本市场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覆盖面广、适应性强、便民高效的金融纠纷调解体系,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按责任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借款人资质调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监管力度。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查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大逃废债追查力度,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依法依规加强网络借贷领域失信惩戒。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信用监管优化信用服务

(二十二)健全信用基础设施。推进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1+16+N”的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步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完善覆盖本市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基础数据库,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加强全市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力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信用天津网站、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推动地方征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创新信用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信用承诺,强化履约践诺,及时在信用天津网站公示各类信用承诺书。健全完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重点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产品质量、考试作弊、法院判决不执行等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制定出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药监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做优做强信用服务产业。实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引导、培育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风险控制等传统和新型信用服务机构专业化、综合化、特色化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相关信用产品与服务。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引进来”和“走出去”,支持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天津,打造信用服务产业聚集区,鼓励本地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京津冀晋区域信用合作,拓展全国及国际市场,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产业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五)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把加强诚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之中,在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先进评选表彰中突出诚信主题,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树立诚信示范典型。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区级融媒体中心、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等教育阵地,生动宣传诚信文化、传播诚信理念。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推进“诚信天津”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团市委、市工商联,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构建网站依法办网、网民诚信用网格局。开展网络诚信宣传,大力传播诚信文化,营造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用网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各有关单位,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持续更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推广公共信用报告应用,引导各类主体通过信用天津网站、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机等渠道,查询信用状况,提升合同履约水平,逐步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牵头单位:市诚信办,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各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支持财经大学、商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等高校加强信用管理专业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课程,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与金融机构、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等机构深化合作,培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风险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领域的信用专业人才。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教育,提升信用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信用服务行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发挥市、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督促考核,不断健全信用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诚信办,各市级部门、有关单位、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作用,积极支持各区参与全国示范创建、平台网站观摩等活动,鼓励在信用制度、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方面实践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责任单位:各市级部门、有关单位,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强化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依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防止信息外流危害国家安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