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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大邱庄示范小城镇17-37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次公众参与公告信息

2022-02-16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静海区大邱庄示范小城镇17-37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规划项目概要

规划名称:静海区大邱庄示范小城镇17-37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规划范围:本次控规修编的单元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港团路,南至团泊大道,西至崔杨路,北至港静公路,总用地面积398.54公顷。

规划定位:本单元修编规划定位是产业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区、高端智能制造研发应用引领区、中德产业技术孵化区以及绿色宜居生态城。

规划项目污染治理防范措施及影响分析:

1、废气

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机动车尾气、垃圾转运站臭气、燃气燃烧废气及工业废气。规划实施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合理进行规划区平面布局和按照规划引进入驻企业时,预计对周围环境影响可接受。

2、废水

规划区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污水管网收集后,排入规划的1个污水泵站,提升后最终排至大邱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规划区雨水收集至雨水管网,经规划的2个雨水泵站提升后,分别排入青年渠和港团引河,预计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

规划实施后入驻企业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348-2018)中相关标准要求后实现厂界达标排放。各规划的主干道、次干道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348-2018)相关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规划区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其中生活垃圾由城管委统一分类收集,可回收部分由物资回收部门予以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近期送至静海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能回收则回收,不能回收的进行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为减缓规划单元对大气、水、声、土壤及生态环境的污染,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施工场地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防尘工作方案。对生产和研发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及其他工艺废气应集中收集,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达标排放。用热锅炉应充分利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或者电能等,使用天然气为能源的锅炉必须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对垃圾转运站等会产生异味的配套基础设施采取恶臭收集、处理措施。

②对规划区内企业加强管理,确保企业外排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的三级标准;园区内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园区内污水管网排至大邱庄污水处理厂进行达标处理。

③入驻园区的项目必须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对各种工业噪声源分别采用隔声、吸声或消声等措施,必要时应增加设置隔声罩、隔声屏障等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对道路的养护,控制交通噪声;在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屏障,种植乔灌木,可以有效地降低工业及交通噪声的影响范围及程度。

④对固体废物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

⑤对园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实施分区防控。重点做好园区配套设施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包括污水管网等区域的防渗工作。现状钢铁企业搬迁完成后,需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污染调查,若发现有人体健康风险,需对地下水及土壤进行治理修复后才能进行规划建设。

⑥严格执行规划区域生态绿化建设规划;加强工业区水土流失防治。涉及临时占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建设项目,需编制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报告,及时提出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并由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本评价通过对静海区大邱庄示范小城镇17-37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进行分析评价,园区建设规划符合天津市及静海区的总体规划要求,与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相符,与区域相关规划基本协调一致,满足区域“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用地布局较为合理,产业定位环境可接受,区域资源环境可承载本规划的实施。在严格落实本次评价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优化调整建议,并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规划实施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政府

联系人:王先生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天津市环科弘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巍

邮箱:fengwei@hkhonour.com

四、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主要为规划范围内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见附件。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docx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并且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示有效期

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2021年11月25日-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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