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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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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年06月02日

1.新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宅基地有什么规定?

答: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宅基地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侦测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什么是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答: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农村居民子女已转为城镇户口,父母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成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

(2)将房屋出售给有居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的当地居民,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如何办理手续?

答: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的用地,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作出了明确规定。

5.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是什么?对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与过去有什么不同?

答:新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土地征收方面,新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值得一提的是,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土地不能随随便便征收了,要以遵循公共利益为前提。新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比如,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况,就属于这个范围。

6.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改进?

答:新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让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此外,新法还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7.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征收土地除了给土地本身的补偿外,还必须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角度提供多种补偿安置途径,这也是征地补偿中必须做好的工作。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此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将这项要求在法律层面明确下来。

8.征地补偿包括哪些费用,都是怎么确定的? 

答: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费用进行重新梳理明确。征收土地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新法对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交费补贴。

同时,新《土地管理法》对补偿费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耕地年产值倍数法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规定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此外,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级政府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的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9.村民住宅补偿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现?

答:村民住宅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在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征地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可以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多种方式实现。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对征地涉及的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法律还同时规定,对因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0.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使用土地的规定是什么?

答: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11.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入市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1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入市后如何管理?

答: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13.新《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规定是什么?

答: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新《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和城乡规划。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14.永久基本农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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