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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来源:

发表于: 2020年06月24日

6月25日是第30个全国“土地日”,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干部群众关心和珍惜土地资源、增强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现将《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田长制工作制度》、《田长制明白纸》等内容进行发布。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1、新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宅基地有什么规定?

答: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宅基地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侦测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什么是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答: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农村居民子女已转为城镇户口,父母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成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

(2)将房屋出售给有居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的当地居民,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如何办理手续?

答: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的用地,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作出了明确规定。

5、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对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与过去有什么不同?

答:新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土地征收方面,新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值得一提的是,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土地不能随随便便征收了,要以遵循公共利益为前提。新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比如,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况,就属于这个范围。

6、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改进?

答:新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让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此外,新法还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7、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征收土地除了给土地本身的补偿外,还必须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角度提供多种补偿安置途径,这也是征地补偿中必须做好的工作。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此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将这项要求在法律层面明确下来。

8、征地补偿包括哪些费用,都是怎么确定的?

答: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费用进行重新梳理明确。征收土地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新法对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交费补贴。

同时,新《土地管理法》对补偿费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耕地年产值倍数法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规定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此外,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级政府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的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9、村民住宅补偿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现?

答:村民住宅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在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征地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可以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多种方式实现。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对征地涉及的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法律还同时规定,对因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0、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使用土地的规定是什么?

答: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11、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入市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1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入市后如何管理?

答: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13、新《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规定是什么?

答: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新《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和城乡规划。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14、永久基本农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田长制工作制度

一、“田长制”实施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扎实做好全区土地保护工作,形成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土地保护长效机制,区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土地保护“田长制”。

二、“田长制”架构体系

我区“田长制”对全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实行三级网格化监管,是以村街为单位、以地块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全区行政区域为一级网格,各乡镇(街道)、园区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各行政村(街)行政区域为三级网格,由区政府、乡(镇)、村(街)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作为辖区内土地保护一级、二级、三级“田长”。

一级“田长”下设区级网格长,成员由包联乡镇副区级领导构成;二级“田长”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园区管委会主任,下设乡镇级网格长,成员由包村乡镇副职或包村组组长构成;三级“田长”即村街主要负责人,下设村级网格员,成员由村(街) “两委”委员构成。

三、“田长制”工作机制

区“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田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负责“田长制”日常工作。

三级田长落实对辖区内土地保护情况每天巡查一次,每周上报乡镇政府一次,同时做好负责“田长”公示牌的保护工作。二级田长落实辖区内重点村街土地保护情况每周一次全覆盖式巡查,每季度覆盖全部村街一遍,定期向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报送巡查情况。

对通过巡查、信访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二级田长、三级田长要第一时间报相关责任部门及属地土地和规划管理所。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对迟报、漏报、瞒报甚至市级以上部门通报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田长制明白纸

1、什么是田长制?

答:为切实做好全区土地保护工作制定的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土地保护长效机制。

2、田长制制定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3、田长制制定基本原则

答:(1)坚持严保严管。不断加大土地保护力度,以严厉举措、严实工作,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杜绝违法占用农用地、违法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2)坚持属地管理。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层层尽责,夯实各级土地保护责任。(3)坚持协同联动。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工作,要切实加强上下联动,实行全方位、全覆盖、全天候监管,依法依规严厉处置土地违法问题。

4、田长制工作目标?

答:全区全面落实以保护土地为目标的“田长制”,确保农用地保护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没有盲区;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保非农用地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建立每块土地都有田长的管理模式,实现土地保护责任到底到位。

5、田长制适用范围?

答:田长制适用于静海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6、我区田长制体系?

答:立足我区实际,实施三级田长制,即区长、乡镇(街道)、村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为辖区内土地保护一级、二级、三级田长。

7、二级、三级田长体系及主要职责?

答:二级“田长”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园区管委会主任,下设乡镇级网格长,成员由包村乡镇副职或包村组组长构成;三级“田长”即村街主要负责人,下设村级网格员,成员由村(街) “两委”委员构成,土地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街可采取聘请监督员构成。

二级“田长”职责:(1)每周对重点村街土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巡查,每季度覆盖全部村街一遍;

(2)乡镇(园区)党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议,每月要研究一次土地保护工作(可结合其它议题一并进行),分析土地监管形势,制定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3)组建本乡镇(园区)的巡查队伍,每周对辖区内土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式巡查;

(4)每周听取一次包村乡镇副职或包村组组长和各村街主要负责同志土地保护工作情况汇报,收集各方面的巡查情况并填写《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月报表》,每月25日前报区“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汇总、审核三级田长上报的《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记录台账》,每季度按要求报区“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立行立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占地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切实把隐患制止于初始,解决在萌芽;  

三级“田长”职责:(1)按照区“田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划定的单元网格,落实到每一名村“两委”委员(聘请监督员的可落实到监督员),明确巡查职责和具体任务,按要求填写《巡查日志》;

(2)每天下午下班前召开一次碰头会,汇总当天土地保护巡查情况,填写《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记录台账》,每周五下班前上报乡镇政府备案;

(3)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本辖区内违法占用土地的问题,重大违法行为按照静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管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直接向区政府或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4)负责“田长”公示牌的保护工作,确保公示内容完整无缺;

(5)完成上级“田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7、田长制落实保障措施?

答: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2、开展土地保护专项培训;3、强化考核问责机制;4、积极宣传引导。

8、我区田长制特色?

答:运用以乡镇为网、以行政村为格的管理模式,打破以往耕地保护范围,实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在内的“三位一体”土地保护全覆盖,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发生。实行各级田长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签订土地监管“田长制”责任书,夯实各级土地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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